日前,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据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审查办法主要规范对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不得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设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审查办法完善了备案审查内容和标准,其中,第九条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权限、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等方面。
根据审查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备案。
“‘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咨询,或者委托法律研究机构、 服务团队协助开展审查等工作。’这是《审查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河北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审查办法拓展了备案审查的方式,通过引入第三方辅助审查,有助于拓展备案审查工作思路,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董彦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