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2022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
《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2022年城乡居民(含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大中专学生入学时已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的,在校学习期间个人缴纳的医保费不再调整。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普通病门诊医疗费;门诊一般诊疗费或签约医师服务费;高血压和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特殊规定药品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分娩住院医疗费;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大病保险费;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实施办法》规定,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方面,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起付线为10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一般诊疗费方面,实行药品零差率且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助政策。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材料费)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每人每天3元,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两病”门诊用药、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医药费方面,“两病”政策范围内门诊用药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新冠肺炎功能障碍除外),支付比例60%,新冠肺炎功能障碍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60%;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血友病门诊医疗费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住院待遇执行。
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医疗费方面,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在经办机构签署协议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的,每例限额支付500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每例限额支付1300元。
住院起付线按区域及医疗机构级别划分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
纳入石家庄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北京、天津等市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以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县城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
参保居民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每次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7%。
按病种收费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的单病种、日间手术等按病种收费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不设起付线,不按项目计价收费。
在医联(共)体内,参保居民因同一种疾病需要转院,向下一级医疗机构转院且治疗无中断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院且治疗无中断的,在计算住院报销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在省内市域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实现省内就医无异地。
转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支付
《实施办法》规定,经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50%。未备案,转往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转往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长期居住居民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在本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支付比例执行。
《实施办法》还规定,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为自然分娩的限额1000元;剖宫产的限额1750元。
使用乙类药品及诊疗服务项目需先自付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按规定的个人及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应先自付5%(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余95%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肾透析95%)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应先自付30%,其余70%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连续参保缴费的年限与支付比例挂钩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
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中断参保,重新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7%。
就医管理与费用结算应凭社保卡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城乡居民应凭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等)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核验。
患普通病、慢性病和特殊病病种的参保城乡居民,可在石家庄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医疗保障部门选定的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按规定在省内开通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两病”患者门诊就医,可在参保地任意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或凭借处方购买“两病”门诊用药范围药品,也可在省内开通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或凭借处方购买“两病”门诊用药范围药品。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实现“一站式”结算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城乡居民转往省外就医,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网上自助、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到备案就医地就医,实现“一站式”结算。
参保人员因长期居住外地、转外就医、急诊等原因需异地就医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手续。
在直接联网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含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应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医药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算。
在非直接联网的异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在每次诊治终结出院后六个月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报销。
按出院日期确定本次住院所在年度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转往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复诊的,可持第一次转诊转院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城乡居民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期确定本次住院所在年度。
参保城乡居民在本市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药机构结算;应基本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药机构结算。
大中专学生在户籍地、实习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到户籍地或实习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未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在每次诊治终结出院后六个月内,凭有关材料,通过所在学校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相同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待遇。
(来源:冀时客户端)
责任编辑:周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