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有“约” 《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刘俐验)为更好地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8日,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共三十六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实施与监督、激励与惩戒和附则六章。《条例》的制定出台,旨在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和引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努力通过法规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条例》明确市、县、乡(街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对各群团组织、各类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公共媒体的相关责任义务作出了规定;要求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场所秩序、环境卫生维护、交通出行安全、社区乡村管理、旅游参观行为、网络电信使用、就医就诊规范、经营服务活动以及积极弘扬家庭美德、培育健康生活方式等十个重点领域的文明规范做出了细化规定,同时也将遛犬不牵绳、高空抛物、翻越护栏、噪声超标、网络暴力等危害公共秩序、影响交通安全、破坏生活环境、损害网络文明的各类不文明行为纳入了重点治理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产生超标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在医院、学校、室内文化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饮用水水源地、景观水域等禁止垂钓、捕捞的水域进行垂钓、捕捞;遛犬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粪便,携带除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交车以及未经驾驶员同意的出租车、网约车;从建筑物、构筑物上抛掷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影响交通出行的行为: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在禁止鸣笛的区域、路段、时段鸣喇叭,行驶中隔窗抛洒废弃物;在城市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停放车辆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紧急疏散通道;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翻越隔离设施;擅自在公共道路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不按规定佩戴头盔,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以及斑马线处不礼让行人;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

影响社区、乡村秩序的行为: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乱贴小广告、乱堆杂物、停放车辆,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冥纸、焚烧祭品;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超标噪声,干扰他人生产生活;向路边、沟渠、河塘、场院等乡村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尸体,倾倒、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露天焚烧秸秆、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影响网络电信文明的行为:编造、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不实、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擅自泄露他人隐私;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责任编辑:刘俐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