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对长期处方的开具、管理、领取等作出明确规定。
细则明确,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处方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细则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不得将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
细则要求,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在线开具的长期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任编辑: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