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内容适用范围为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教学、科研用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例明确养犬管理需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条例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而作为单位而言,只有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地、重点仓储等单位可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病死犬只。

另外,条例内容还强调,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养犬登记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应当携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只电子标识,到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来源:保定晚报)

责任编辑:马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