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章65条,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基本法”来了!

长城网讯(记者 张登峰)9月24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河北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条例》将为河北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记者 张登峰 摄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新设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函〔2019〕72号)。建设河北自贸试验区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构筑区域开放新格局的重大部署。有利于打破区域壁垒和条块分割,增强京津冀开放的协同效应,推动建设以京津冀、辽宁沿海、胶东半岛为主体的环渤海自由贸易湾区,构建区域开放新格局。

《条例》共有8章65条,紧紧围绕我省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提出战略定位、功能定位,明确管理体制,规范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产业开放、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与人才保障等内容,为推动自贸区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根据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务求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对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作出进一步明确。

《条例》针对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创新、改革、环境等问题作出进一步完善,推进自贸试验区的投资贸易金融发展与产业开放。根据中央作出的“双循环”部署,规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重点在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贸易、大宗商品贸易、临空产业、临港经济、国际物流等领域构建开放合作载体,推进产业开放,开展先行先试。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两大国家战略,是中央赋予河北自贸试验区的历史使命,也是河北自贸试验区的鲜明特色。《条例》将“引领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列为独立章节,并针对性提出相关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条例》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创新,允许试错,进一步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容错纠错机制。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活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条例》有效衔接去年刚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及时跟进今年8月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确保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