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张艺萌)日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救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做到突发灾情时及时摸排受灾群众救助需求、科学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各地要落实分级负担资金,加大本级救灾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
救灾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用于解决受灾地区居民衣、食、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急钱”“救命钱”。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严格限于灾害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及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运送等支出项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用于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无关事项。
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按照不低于省级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对受灾群众分类实施救助。
◆需应急期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因灾造成伤病人员:按照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
◆因灾死亡遇难人员:按照每位遇难人员2万元标准补助其家属;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启动省级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救助;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按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救助。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期限为1至6个月(一季作物区1至8个月)。
◆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农房户:按照每户2万元进行救助;因灾一般损坏农房户:按照每户2000元进行救助。
完善制度机制,确保资金合规发放。各地应健全本地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到救灾资金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发放手续完备、账目相符、明细清楚,对相关资料认真归档、长期保存。要规范细化救灾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申报审批流程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进行资金发放,真正做好资金管理公开化、台账化、到户化,确保按照规定时间节点、项目内容、救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发放到户。
加强监督指导,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各级要严格落实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实施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效果,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
责任编辑:韩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