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公布4起毒品犯罪案例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844件

长城网讯(记者蔡洪坡)6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四件典型毒品犯罪案例。记者获悉,去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844件1314人,有力惩治了毒品犯罪。

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案

2016年5月,被告人肖某向被告人王某购买 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王某携带冰毒驾驶汽车从广州行至河北青县高速出口,准备和肖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王某车上当场查获冰毒5914克。肖某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查获冰毒30.58克、从其租住处查获冰毒28.76克。

被告人康某明为肖某从银行支取毒资并保管毒品。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康某明的租住处查获肖某的冰毒365.58克,其他含麻黄碱等成分的毒品7500余克。被告人肖某贩卖给他人冰毒260余克,被告人刘某、于某、林某等人参与贩卖了少量毒品。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肖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部分被告人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刘某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蒋某华共谋由刘某制造 芬太尼等毒品,由蒋某华联系客户贩卖,后蒋某华为刘某提供部分资金。蒋某华向被告人王某玺销售 芬太尼285.08克。刘某被抓获后,从其江苏常州租用的实验室、上海的租住处共查获芬太尼11572.4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等毒品及制毒设备、原料。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玺、夏某玺成立公司并招聘被告人杨某萃、张某红、梁某丁、于某等人为业务员,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贩卖毒品。王某玺从蒋某华处购买前述285.08克芬太尼,从被告人杨某处购买阿普唑仑991.2克,并从其他地方购买呋喃芬太尼等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王某玺拟通过快递寄给买家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克、阿普唑仑991.2克;从杨某萃处查获王某玺存放的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从杨某住处查获阿普唑仑6717.4克。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蒋某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王某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均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十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潘某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被告人潘某与被告人吴某、崔某国等共同投资生产、销售制毒物品羟亚胺。崔某国等联系了衡水市冀州区某化工公司的付某正和杨某利,租赁其公司车间生产羟亚胺,双方还商定销售利润分成。后被告人付某正、杨某利还单独销售羟亚胺,付某正还为生产车间提供了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甲苯等原料。2016年该车间生产、销售羟亚胺5吨多,2017年至2018年共计生产羟亚胺约12300千克,除剩余753千克外,所产羟亚胺被销往多地,用于制作毒品氯胺酮(K粉)。被告人均获取高额利润。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十二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上诉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杨某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015年4月,被告人杨某海在赤城县某村平整荒地,非法种植罂粟0.54亩。后其在给幼苗间苗时被发现,在公安人员实施抓捕时,逃离现场。经现场勘查清点该地块共计有罂粟幼苗5419株,后该地块罂粟幼苗被强制铲除。2020年1月5日杨某海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

赤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近三十个百分点,其中,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暴力抗拒查缉、武装掩护犯罪、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同时,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以毒养黑、以黑护毒”毒黑交织犯罪,推动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积极成效。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用好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从经济方面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坚决打掉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责任编辑:宋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