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廊坊1月7日讯(记者王成应)廊坊市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项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这十二项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在河北省廊坊市注册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十二项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个月,但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条款除外。
这十二项措施分别是:
延期缴纳中小企业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切实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优化中小企业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和配套加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实施中小企业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缓缴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银行机构要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做好续贷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和驻廊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影响较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不低于0.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放贷银行要予以展期或续贷,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列入企业、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要在信贷政策上适当倾斜,积极通过展期、延期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逾期的,不进入违约名单。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减免50%的担保费,财政部门对减免部分给予补助。
强化增信服务。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应急转贷资金、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降低中小企业首贷门槛,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网银、手机银行等线上业务的便利度,优化业务流程,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防疫工作做出的贡献,将纳入廊坊市对银行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体系。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对于实施后补助的项目资金,抓紧补贴到位。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及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市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交通管制正面清单,全力支持各类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保障的企业的正常生产,对此类企业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并确保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
保障企业如期复工复产。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